关于《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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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对于政府采购,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进行了规范,而对于国有企业的资产和服务采购行为目前并无相关管理办法。市委、市政府要求市国资委加强对企业资产和服务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据此我委起草了《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 三、起草过程 市国资委明确由产权管理科负责起草《办法》。产权管理科根据监管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管理现状,梳理分析当前资产资产和服务采购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地政府采购、外地国有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形成初稿。多次向监管企业征求意见,采纳合理建议。经多番讨论,不断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报市国资委委务会审议。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的范围。第二条规定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是指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固定资产和服务的行为,不包括生产经营的原材料、建设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行为。 (二)明确管理权限。单项或单批次采购资产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单次购买服务6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报市国资委事前备案;采购资产超过200万元、购买服务超过100万元的,报市国资委审核。 (三)明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为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的主要方式,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国资委批准。 (四)明确公开招标相关事宜。第七条规定市国资委审核和备案的公开招标事项,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第八条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明确邀请招标相关事宜。第九条规定采取邀请招标采购的,企业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第十条明确了可以依照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情形。第十一条明确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资格预审相关要求。 (六)明确竞争性谈判相关事宜。第十二条明确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情形。第十三条明确了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出至响应时间、发售时间的期限。 (七)明确单一来源采购相关事宜。第十四条明确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第十五条明确单一来源采购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一年内同类资产或服务销售合同,其合同单价将作为本次采购成交价格的参考。 (八)明确询价方式相关事宜。第十六条明确了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情形,第十七条明确了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程序,第十八条明确了询价文件发出至报价时间、发售时间的期限。 (九)明确项目中标后的工作流程。第二十条规定中标公示期限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明确了中标供应商义务。要求对于市国资委审核的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市国资委备案。 (十)明确投标供应商权益受损的处理方式,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明确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中标公示结束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投标供应商对质疑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投诉。市国资委在收到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市国资委可以视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签订采购合同等活动。 (十一)明确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国资委应当加强对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的监督检查工作。凡是违反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文件: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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