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我委委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常德市国资委     

2019年6月25日    

附件:

 

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行为,加强企业资产监督管理,节约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是指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固定资产和服务的行为,不包括生产经营的原材料、建设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 市国资委是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和服务采购管理制度,规范资产和服务采购行为。

  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行为实行事前备案和审核管理。

  (一)单项或单批次采购资产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单次购买服务6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单项或单批次采购资产200万元以上的、单次购买服务100万元以上的,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五条 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的主要方式。市国资委审核或备案的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国资委批准。

  第七条 市国资委审核和备案的公开招标项目,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公开招标的公告信息应当在市国资委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上报审核、公开招标等规定程序。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急需采购项目需缩短时间采购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委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采取邀请招标采购的,企业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企业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企业从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招标后中标供应商弃标的;

  (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四)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五)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公开招标中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的;

  (五)其他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

  第十五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企业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一年内同类资产或服务销售合同,其合同单价将作为本次采购成交价格的参考。

  第十六条 采购的资产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企业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企业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八条 询价采购自询价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询价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谈判、报价)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如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异议,或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意见的,同时采购信息已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告,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法定或本办法规定,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中标公示期限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企业与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

  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合同项目。中标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采购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市国资委审核或备案的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当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进行履约验收,对技术难度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和验收,并提出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中标公示结束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企业提出质疑。企业应当按规定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投标供应商对质疑的答复不满意或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投诉。市国资委在收到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市国资委可以视情况书面通知企业暂停签订采购合同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应当加强对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的监督检查工作。凡是违反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企业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的服务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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