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发〔2019〕7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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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19—00006
常政发〔2019〕7号
现将《常德市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德市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各类企业稳定就业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按规定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补贴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次性补缴所有欠费后,可按条件申请享受上述补贴政策。2019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补贴标准可按企业及其职工6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进一步降低企业财税负担,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人行常德市中心支行等) (三)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按规定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可在5%到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确定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2019年,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 (四)做好企业用工服务。积极实施用工服务奖补政策,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开展重点服务活动,自主新招聘普通员工和高级工(或新吸纳本地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400元/人和8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具有合法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介绍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400元/人(高级工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对输送毕业年度毕业生10人以上或全年累计输送20人以上,且在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本市院校,按400元/人且每次不超过2万元、每年不超过5万元标准给予奖补。鼓励各地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经费用于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全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组织各类招聘会不少于100场,积极开展“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周)等活动,为当地企业提供用工服务,其中全市重点服务企业不少于150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二、推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五)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可纳入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申请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合伙创业的按合伙创业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创业人数,每人最高15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75万元,贫困地区按规定全额贴息3年,其他地区按规定全额贴息2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奖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行常德市中心支行等) (六)加大创业引导力度。积极推进“常德市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落实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初创企业、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合作社,按投入规模和带动就业人数给予1万元至3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对租用场地经营的初创者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每月补贴总额不超过800元的场地租金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发放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以支持创业。继续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双百资助工程”,全市每年重点支持100个优质初创企业、100个优质初创个体工商户,分别按照企业8万元、个体工商户4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积极开展全市创新创业大赛、“创业服务沅澧行”及创业带动就业典型创建评选和典型报告活动,对创新创业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七)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实施创业载体建设“1515工程”,2020年以前,重点打造1个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5个以上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10个以上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年孵化企业500家以上。根据创业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市级示范基地(示范载体)、返乡农民工创业园评选,对评选出的市级示范基地(示范载体)、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资金奖补。其中,示范基地每年经考核合格可连续补贴3年,每年补贴10万元,示范载体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园给予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三、强化技能培训优化就业 (八)强化产业技能培训。从2019年起,每年初定期发布符合我市实际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种)目录。积极鼓励和引导职业(技工)院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紧紧围绕紧缺急需工种及相关专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补贴条件的,按工种和规定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涉及我市已出台的养老护理等专项技能培训工种按已有文件标准执行。2019年至2020年,按计划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按规定向签订协议的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积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 (九)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指导规模性裁员企业提前制定分流职工培训方案,开展针对性的就业创业培训。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参保职工,按政策给予技能提升补贴。2019年至2020年,补贴申领条件由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2019年,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于企业已提足职工教育经费后仍不足的部分,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支持,补贴标准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企业职工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十)加强重点群体技能培训。2019年至2020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可免费参加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委托的各类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并按每天20元的标准发给培训生活费补贴。对承担培训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按政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按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再给予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等) 四、聚焦重点群体帮扶就业 (十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800元/人提高至1500元/人。从2019年起,实施三年千名百岗青年见习计划,将社会组织纳入就业见习基地范围,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由6—12个月调整为3—12个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留用率高于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2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 (十二)扶持贫困劳动力就业。2019年至2020年,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转移到户籍所在区县市以外就业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对劳务输出组织者(单位)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在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开办费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扶贫办等) (十三)实施兜底帮扶。全面梳理公益性岗位,按规定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重点安排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贫困地区可优先安置贫困劳动力。贫困地区可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统筹林业、环保、交通、水利等相关资金,鼓励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综合开发保洁保绿、治安协管、道路维护、山林防护、河道协管、水库看护、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家庭特别困难的贫困劳动力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办等) (十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贫。(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等) 五、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就业 (十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配强配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人员,乡镇(街道)明确专人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推动公共服务向下延伸。每个乡镇(街道)要有专门人员负责就业工作,每个行政村(社区)要明确不少于1名劳务经纪人(可由村级协理员兼任)专门配合做好辖区就业服务工作,每个村级劳务经纪人由区县市每年预算不少于3000元的经费保障,用于相关工作补贴和奖励。实施基层平台5年提升计划,到2023年全面完成基层平台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编委办、市财政局等) (十六)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试点建设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积极扶持区县市人力资源服务市场建设,对优质达标的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经考评合格可给予10万元奖补资金。整治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十七)加强就业资金保障。强化资金预算,每年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由地方统筹纳入当地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当地稳就业工作。各地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十八)加强监测研判。完善就业监测体系,重点加强宏观经济运行、企业生产经营与用工、农民工返乡回流等方面的情况监测,及时分析了解企业用工、劳动力分布和流向变化,准确把握就业形势。健全就业失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严格统计数据流程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定期分析通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常德调查队等,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就业、稳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就业、稳就业政策措施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就业、稳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积极配合出台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考核激励。将就业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对就业创业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对在促就业、稳就业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抄送:市委各部门,常德军分区。
2019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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