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关于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定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按批准后的意见组织实施。 (三)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生产补贴政策。 (四)指导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开发、推广;组织农业机械化的试点、试验、示范,培育发展农业机械示范基地;承担农业机械化重大项目论证、立项、申报和实施;指导农业机械化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五)负责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农业机械产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指导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登记备案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农业机械化方面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勘验、论证、鉴定、试验、审核等技术性工作;承担权限内农业机械违章行为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七)指导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拟定农业机械基层服务组织服务规范。 (八)组织协调重大农业机械化生产活动;组织农业机械抗灾救灾工作。 (九)组织、指导相关培训和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十)研究提出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各项资金计划;承担农业机械化信息和统计相关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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