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发改价监处罚〔2018〕7号 被处罚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供电分公司 单位负责人:(略) 地 址:(略) 依据湖南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监检查〔2017〕299号)的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的电费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单位在上述期间,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采取扩大收费范围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常德市第三人民医院等一般工商业用户收取电费。你公司未执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14〕106号)文件中“三……1、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除自来水、铁路、医院、部队、学校、机关……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外,用电容量达到100千伏安以上的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规定,对常德市第三人民医院等不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一般工商业用户按峰谷分时电价标准来收取电费,合计多收(略)元。 二、不执行政府定价,采取扩大收费范围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行政区划由农村已划为城市居委会辖区内的一般工商业用户收取电费。你公司未执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14〕106号)文件中“一……凡城市居委会辖区内(含县城及已按行政区划升级成城区、仍由农村供电所供电的原城郊结合部和农村用户)及受电设备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专用变压器用户用电价格高于各电网目录电价标准的,一律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管理权限制定的各电网的目录电价,不得执行农村到户电价……”的规定,对湖南伍尔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已经由农村划入城市居委会辖区的一般工商业用户未执行目录电价而执行农村到户电价,合计多收(略)元。 以上两项合计多收(略)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客户电费明细清单)、当事人陈述(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你单位应予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于三日内进行全面整改,严格执行上述文件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湘价电〔2014〕106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所列价格违法行为。 2018年9月11日,我委向你单位下发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常发改价监退款〔2018〕1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多收价款全额退还给原交费者。目前退还期已届满,你单位尚未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二)项和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已经将处罚方案以及理由和依据告知你单位,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经研究,本机关最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略)元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略)元上缴至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常德市支行营业部,账号:(略);将(略)元上缴至常德市武陵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兴街口分理处,账号:(略);将(略)元上缴至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账号:(略)。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副本同时抄送我委。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