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长安石门发电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736002/2018-00499 成文日期 2018-07-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长安石门发电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31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字体:[ ]

    常发改价监处罚〔2018〕5号    

                    

    被处罚人:长安石门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略)

    地       址:(略)

    联系电话:(略)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548号)文件要求及省发改委统一安排,检查组于2017年8月3日对你公司2016年度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省环保厅及你公司提供的资料,经查,你公司在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时仍执行了环保电价,即脱硫电价每千瓦时加价(略)元,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略)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你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3号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超标排放运行小时数为1小时,销售上网电量16.06万千瓦时,超限值时段脱硫电价款2409元;4号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超标排放运行小时数为2小时,销售上网电量39.488万千瓦时,超限值时段脱硫电价款(略)元。两台机组合计(略)元。

    二、你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3号发电机组脱硝设施超标排放运行小时数为11小时,销售上网电量95.49万千瓦时,超限值时段脱硝电价款(略)元;4号发电机组脱硝设施超标排放运行小时数为10小时,销售上网电量128.92万千瓦时,超限值时段脱硝电价款(略)元。两台机组合计(略)元。

    上述合计金额(略)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脱硫、脱硝设施在线数据超标情况上报表、环保技术监督报表)、证人证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所列价格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和《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核查结果对没有达到污染物排放要求的发电企业没收相应环保电价款并处相应罚款。”、《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文件中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的规定。根据省发改委的交办意见,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公司最终作出没收超限值时段脱硫、脱硝电价款(略)元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将处罚方案以及理由和依据已经告知你公司,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略)元上缴至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略),账号:(略)。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每日将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副本同时抄送本机关。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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