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发改价监处罚〔2018〕3号 被处罚人:常德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单位负责人:(略) 职务:(略) 地 址:(略) 联系电话:(略) 根据常德市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民政局《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暨涉企收费检查的通知》(常发改价服〔2017〕251号)文件精神,检查组于2017年7月6日至7月10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单位在上述期间,存在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工程竣工测量费”、“现状地形图费”、“建筑物定点放线费”的问题。 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督促落实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规定:“工程竣工测量。按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39.2%执行。”经检查发现,你单位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按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0%收取工程竣工测量费,应收金额(略)元,实收金额(略)元,共计多收(略)元。 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督促落实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规定:“现状地形图。按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野外地形数据采集及成图’的‘数字线划地图’规定标准的56%执行。”经检查发现,你单位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按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100%收取现状地形图费,应收金额(略)元,实收金额(略)元,共计多收(略)元。 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督促落实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规定:“建筑物定点放线:按实际定点数收费,每拐点不超过168元”。经检查发现,你单位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按每拐点400元的标准收取建筑物定点放线费,应收金额(略)元,实收金额(略)元,共计多收(略)元。 上述三项合计多收金额(略)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书证(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收费台账)、证人证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你单位应予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于三日内进行全面整改,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所列价格违法行为。 2017年10月1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下发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常发改价监退款〔2017〕3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多收价费退还给原缴费用户。目前退还期已届满,你单位退还(略)元,还有(略)元未退还。 经本机关口头提醒告诫,你单位已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文件中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最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略)元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将处罚方案以及理由和依据已经告知你单位,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略)元上缴至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略),账号:(略)。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每日将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副本同时抄送本机关。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