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发改价监处罚〔2018〕8号 被处罚人:常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 单位负责人:(略) 职务:(略) 地 址:(略) 联系电话:(略) 根据市人大代表提案及建筑施工企业反映,本机关依法于2018年5月25日至10月23日对你协会及会员单位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的混凝土销售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协会在上述期间存在以下违价事实:组织协会会员单位达成商品砼“月结最低质量保证价”的共识。你协会在2017年10月30日,组织10家商品混凝土公司(会员单位)在常德共和酒店厦和厅召开会议,并达成了“从2017年11月1日上午8时起,以砼C30为标准,月结最低质量保证价为365元/ m³,其它等级的砼以此为标准依次类推”的共识,形成了会议纪要。会后,各公司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服务对象(建筑施工企业)送达或告知将C30标号的商品砼销售价格上调至365元/ m³等内容的调价函(通知),该价格在下发调价通知后实际结算过。 以上事实有书证(常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会议纪要“常砼协〔2017〕006号”)、当事人陈述(调查询问笔录)、各公司的调价函、对账单、结算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你协会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你协会应予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于三日内进行全面整改,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 你协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所列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文件中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一条“……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不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的10%。”的规定。本机关将处罚方案以及理由和依据已经告知你协会,你协会放弃听证。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协会最终作出罚款(略)元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你协会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略)元上缴至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常德市支行营业部,账号:(略)。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协会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副本同时抄送本机关。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