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处置办法14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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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投网)作为一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福利政策,住房公积金关乎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由于实行专款专用,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和情形。记者从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制定了《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从14日起实施。 据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征管科工作人员介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一些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相关规定,制定了我市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处置办法。 据了解,在该办法中,对两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明确了处置的标准和办法,分别是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的伪造证明材料违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处置办法;对已发生的伪造证明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处置办法。 针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的伪造证明材料违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办法规定: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疑似伪造证明材料违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前台工作人员应首先予以受理并录入系统,暂不提交后台审批,及时将有关情况与后台审批岗位人员沟通。经核实若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后台岗位人员方可审批放款。经核实若相关证明材料确系伪造,不得放款并即时将该职工列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个人公积金账户冻结三年,三年内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取等业务,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针对已发生的伪造证明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办法规定:对已发生的骗提套取行为,首先将该职工列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冻结,并于资金全额退回后继续冻结三年。账户冻结期间,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取等业务。 对已提取的资金,责令限期全额退回个人公积金账户。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拒不退回已提取资金的,依法移送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直至强制收回已提取的资金。据了解,该办法于14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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