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发〔2019〕10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黔江至张家界至常德铁路(常德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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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发〔2019〕10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黔江至张家界至常德铁路(常德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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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19-00008

 

常政发〔2019〕10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黔江至张家界至常德铁路(常德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为加强黔江至张家界至常德铁路(常德段)线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黔江至张家界至常德铁路常德段(途经桃源县、鼎城区、武陵区)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2米;

  (四)其他地区为15米。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铁路沿线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

  三、在铁路沿线从事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本通告的相关规定。

  四、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了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五、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六、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七、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八、划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原有土地权属不变。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8日

 

关联阅读:《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黔江至张家界至常德铁路(常德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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