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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发〔2019〕8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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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19—00007 常政发〔2019〕8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重新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市城区高速公路环线外延1公里内的区域,总面积约650平方公里,包括武陵区;鼎城区玉霞街道、红云街道、郭家铺街道、灌溪镇、斗姆湖街道、牛鼻滩镇2个村(白洋湖村、栏马口村)、许家桥回维乡3个村(民族村、中堰村、兴旺冲村);桃源县陬市镇2个村(高湾村、观音桥村)、木塘垸镇6个村(马鞍坡村、孔家河村、仁丰村、湖田村、金山村、庆兰村);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樟木桥街道、石门桥镇10个村及社区(石门桥村、青龙岗村、八斗湾村、范家潭村、何家堤村、二岗桥村、乌塘岗村、伍家嘴村、上街社区、下街社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Ⅲ类(严格)执行。下列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燃区内,除经过批准的火力发电企业外,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工业及经营用炉灶等燃烧设施。禁燃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工业及经营用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燃烧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禁燃区内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和工作方案,推动开展禁燃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应用的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觉淘汰高污染燃料,依法查处禁燃区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并在新闻媒体曝光,接受群众监督。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常政发〔2015〕4号)同时废止。 常德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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