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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发〔2019〕3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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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19—00001
常政发〔2019〕3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环境噪声污染,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城市建成区和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部分地点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包括:江北城区东至马家土口河、南至丹洲隔堤、西至渐河、北至黔张常铁路—新河渠—花山河—柳叶湖;江南城区东至沅江、南至江南大道、西至沅江、北至沅江;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东风河、南至常张高速公路、西至枉水河、北至沅江。 二、除第一条规定的区域外,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殡仪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依法经公安部门许可。 四、公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工作。相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督促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由公安部门给予100—300元奖励。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12345”市长热线。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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