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周】常德市公安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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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周】常德市公安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 :市公安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6-28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常德市公安机关按照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总体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有力保障了我市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了广大群众利益和常德社会治安大局稳定。2018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在打击食药农违法犯罪工作中,共出动警力2800余人次,配合各级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整治260余次;全市公安机关共成功侦破食药农刑事案件68起,其中公安部督办案件4起,省厅督办案件5起,抓获各类危害食药农安全的犯罪嫌疑人125人,其中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12人,移送起诉97,经法院依法判处有罪刑罚65人。现将2018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件公示如下:

 

一、张某军等人走私冷冻肉制品案。

2016527日,临澧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在对临澧县冷冻肉制品市场进行检查时,查获了一批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冷冻肉制品,临澧县公安局于当日对此立案进行侦查。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军等人从广西等地购买了大量无检验检疫证明、无进口手续的进口冷冻肉制品,自长沙某市场批发销售到全省多地,最终这些冷冻肉制品流向了餐桌。该案中公安机关共扣押不合格冷冻肉制品7000余件共150余吨,涉案金额270余万元。该案于201610月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20192月,经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案10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罪刑罚,其中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罪嫌疑人彭某花被判处有期徒刑76个月。

 

二、毛某勇、黄某等人生产销售“毒米粉”案。

2018613日,根据鼎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鼎城区公安局对鼎城区某早餐馆“米粉浇头”中添加罂粟粉一案立案侦查。经查,犯罪嫌疑人毛某勇为提升“米粉浇头”口感吸引食客,要犯罪嫌疑人黄某购买罂粟壳,再将罂粟壳和其他作料混合研磨成粉末,然后加入到“米粉浇头”中供食客食用,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20191月,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鼎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嫌疑人毛某勇、黄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责令其通过媒体向公众道歉。

 

三、张某宏生产销售“毒腊鱼”案。

  20181010日,澧县食药工质局在对澧县某水产批发市场一门店销售的腊鱼进行抽检时,发现该批腊鱼中含有“敌敌畏”成份,随即扣押有毒腊鱼383.5公斤,并将该案移送澧县公安局,澧县公安局于20181026日立案进行侦查。经侦查查明,20181010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宏在晾晒腌制腊鱼时,为防止蚊虫叮咬,将用“敌敌畏”调制的药水喷洒在晾晒过道和腌制腊鱼上。20195月,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澧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张某宏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四、康某吉生产销售“毒酱板鸭”案。

2019422日,鼎城区市场监管局在对鼎城区某鸭霸王店进行检查时发现酱板鸭制品中的亚硝酸盐成分严重超标,并在该店加工现场发现“亚硝酸钠”等化工原料,随即将该案移送鼎城区公安局,鼎城区公安局于201957日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康某吉为节省成本及增强食品的防腐效果,将工业亚硝酸钠添加到酱板鸭制品中对外销售,严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201952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鼎城区公安局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康某吉移送起诉。

 

五、杨某忠生产销售 “毒牛肠”案。

20181119日,石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在对石门县某市场一摊位销售的牛肠及泡洗牛肠的液体进行抽检时发现含甲醛成份,随即对该摊位20余斤有毒牛肠予以扣押,并将案件移送石门县公安局,石门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为增强防腐效果,犯罪嫌疑人杨某忠自化工商店购买一瓶甲醛溶液,并在泡制27斤牛肠的自来水中添加了两瓶盖甲醛溶液后对外销售,严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20195月,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杨某忠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六、邓某全等人生产销售 “毒豆芽”案。

2018717日,临澧县食药工质局移送案件线索,称邓某全在家中生产豆芽的过程中,添加了亚硝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经过审查,临澧县公安局于201886日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邓某全、朱某香夫妻在家中生产豆芽的过程中,为使豆芽无根、亮白、防腐、易销售,从湖北购买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纳成分的“营养液”和含有亚硝酸盐成分的“保鲜粉”添加进去,之后将豆芽销售出去。20196月,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临澧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邓某全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朱某香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禁止其在六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