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8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对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曹春赋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曹春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曹春赋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2年,被告人曹春赋在担任永兴县经济局副局长兼金银办主任,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企业及个人在股份转让、担保贷款及继续留任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2.56万元。
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曹春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90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及借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
2010年,鑫达公司向郴州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借款600万元,由于鑫达公司到期无力偿还本息,市担保公司于2012年向北湖区法院申请对鑫达公司及许某为鑫达公司担保的其在浏阳市鑫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12%的股份强制执行。2012年6-7月,鑫达公司董事长曹某请求被告人曹春赋由担保公司为鑫达公司提供执行担保,以解除法院对鑫达公司及鑫磊公司股份的强制执行,曹春赋要曹某找县领导汇报。后相关部门人员开会研究此事时,曹春赋在会上提出了“能帮则帮”的倾向性意见,会议最终决定由永兴担保公司为鑫达公司提供执行担保。
2012年7月13日,永兴担保公司向北湖区法院出具担保函,承诺为市担保公司申请执行鑫达银业、许某等人一案提供执行担保,并请求解除对许某在鑫磊公司12%的股份冻结。担保执行期满后,鑫达公司仍未偿还市担保公司的代偿款,北湖区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7日分别冻结、扣划永兴担保公司70万元、856万元,合计926万元,2013年9月12日市担保公司退回给永兴担保公司60万元,实际扣划866万元,造成永兴信用担保公司直接损失866万元。
2012年10月30日,永兴县华致金属冶炼有限公司通过担保公司向国开行贷款500万元。2013年3月,在冶炼企业整合过程中,华致公司被列为永兴县关闭取缔的82家企业之一。同年10月,因国开行的贷款到期,华致公司只归还了270万元的贷款本金,尚欠230万贷款未还。同年11月26日,被告人曹春赋未经股东会集体研究,私自决定从担保公司借款230万元给华致公司用于归还国开行的贷款。由于华致公司在借款到期后仍无力偿还,担保公司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令华致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该笔借款,因华致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2016年10月17日,担保公司将华致公司230万元借款转入损失支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2012年底,被告人曹春赋和罗某在郴州奥米茄大酒店主持召开股东大会,会上提出按业务收入的8%至10%给担保公司员工发放业务提成和绩效奖,永兴担保公司股东会同意发放,但要求公司客户经理承诺对其联系的贷款保证全额收回。因永兴担保公司的职工无法保证全额收回贷款而未形成决议。曹春赋为了安抚员工情绪,与罗某、李某等人商量后,决定采取虚开发票套现的方式发放2012年和2013年度绩效奖和业务提成。后李某按照曹春赋的指示,通过虚开发票套现186.1万元,其中被告人曹春赋分得27.65万元。
永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春赋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鉴于被告人曹春赋在监察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组织已掌握的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