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德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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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市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主要依据2013年出台的《常德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暂行办法》(常国资〔2013〕110号)。近年来,通过对企业的巡视巡查发现,企业在使用中介机构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不公开、存在利益输送等,部分问题还涉嫌违法违纪,因此,原有办法已经不能满足监管需要。为进一步促进廉政建设,有必要对原有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常德市集中整治中介服务环境十条措施》(常政办函〔2019〕15号)等。 三、起草过程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在原有中介机构选聘办法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产权管理科根据中介机构选聘现状,梳理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结合省国资委和外地中介机构管理经验形成了初稿,广泛征求科室、企业意见后不断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报市国资委委务会审议。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中介机构服务选聘范围。第二条规定了中介机构服务类型包括审计、评估、法律、鉴定、检验、拍卖、咨询、代理服务等中介服务。第三条规定了市国资委和企业的选聘范围,其中市国资委的选聘范围包括直接聘请和审批事项中聘请评估中介机构;其他中介机构选聘由监管企业负责。市国资委负责选聘中介机构范围与办法修改前比较有减有增,但总体来看会大幅减少。 (二)进一步对审计和评估事项进行了明确。其中第四条明确了需要聘请中介审计机构的事项,第五条明确了需要聘请评估中介机构的事项。 (三)对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了适当调整。《常德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暂行办法》(常国资〔2013〕110号)确定建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包括审计类、评估类、拍卖类等3类。市国资委根据近年来拍卖类中介机构选聘较少事实,取消了拍卖类中介机构备选库。取消拍卖类中介机构备选库同时,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建立其他类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 (四)进一步明确了进入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九条规定了进入备选库的基本条件,同时,为保障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对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底线要求,即审计类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人、评估类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师不少于5人。 (五)对中介机构选聘程序进行了优化。根据第十二条规定,选聘中介机构时可以根据资质、能力与规模匹配要求初选3至5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竞争性报价,同时明确选聘时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为提高工作效率,第十三条规定了对部分事项经批准可以直接聘请中介机构。另外,针对与央企、省企合作事项,第七条规定了可以从国务院国资委或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进行选聘。 (六)进一步明确了回避轮换制度。第十四条规定了回避或轮换的4钟情形,主要是为了割断企业与中介机构的利益链,提高执业质量,同时便于相互监督。 (七)建立中介机构处罚惩戒退出机制。第十六条明确了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以及对中介机构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暂停备选业务项目资格半年、暂停备选业务项目资格一年、清退出库、从业禁入、社会公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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