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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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出台了《常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五节 资产出租”对市属监管企业资产出租行为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资产出租管理,明确权责、规范程序,我委根据《办法》起草了《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常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18﹞1号)等。 三、起草过程 根据《办法》等文件精神,市国资委明确由产权管理科负责起草《细则》。产权管理科根据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现状,梳理分析当前资产出租存在的问题,结合外地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相关规定,形成初稿。多次向监管企业征求意见,采纳合理建议。经多番讨论,不断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报市国资委委务会审议。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企业职责。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系,严格规范资产出租行为,定期向国资委书面报告。 (二)明确资产出租期限。第三条规定企业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明确市国资委审批范围。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企业需要报市国资委审批的范围,即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的,出租期限超过5年的;应经市国资委批准的其他事项。 (四)明确市国资委审批程序。第六条规定出租审批程序包括企业申报、市国资委审核、评估结果备案、进场交易、合同备案等。 (五)明确出租资产的评估管理。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对出租资产进行评估,其中年租金(底价)不足10万元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由企业进行估价或询价。 (六)明确出租方式。第九条规定企业必须采取公开招租方式明确承租人,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程序进行公开竞价招租。 (七)明确监督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和监事会应对本企业的资产出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八)明确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相关人员在资产出租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明确了适用范围。第十九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工业厂房出租、出租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出租行为、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居住、企业拥有的物业配套设施等不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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