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及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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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健全市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完成工作任务需要,根据《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和《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18-2020年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及实物限额标准》,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市属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及办公用房装修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市直单位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为保障市直单位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严格遵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执行。 第五条 本标准是市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本标准主要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具体数量由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及办公用房装修的市场行情确定,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是其使用的低限标准,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和办公用房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设备、家具的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 市直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市直单位配置办公用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八条 市直单位办公用房整体装修周期不满12年的,原则上不得进行重新装修。办公用房整体装修12年以上、且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经批准进行重新装修的,严格执行本标准。租用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8年(含)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80%以下;租赁期超过5年(含)但不足8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60%以下;租赁期不足5年的,原则是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第九条 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条 市直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常财发〔20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常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通用办公家具配置、办公用房装修标准.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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