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卜:西部农村耕地撂荒现象仍需持续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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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政府在解决耕地撂荒问题上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西部农村,随着城镇化不断加快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多,农村空心化和老龄化进一步加剧,耕地撂荒现象依然普遍,不仅造成了耕地资源的浪费,甚至还威胁到国家的粮食安全。 一、农村耕地撂荒的原因 1.种田效益低,农村主要劳动力大量外出。从事农业不如从事非农产业的效益高,农民说:“在家种田,不如外出挣钱”,“要想奔小康,必须背井离乡”。加之农业生产成本高,农产品市场价格上涨,要带动饲料等农资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的上涨,导致小规模种粮成本增高,国家的惠农政策被涨价因素抵销,种粮收益甚微。西部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导致大量土地无人耕种。 2.土地流转机制不够完善。各级政府虽制定了一些鼓励政策,但因机制不够健全,制约了土地向种田能手和业主大户流转,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一是农户手中的地块小且分散,往往因为一户或几户承包户不能谈妥,从而使土地规模化流转难以成功。有的承包户把耕地撂荒,也不愿流转;有的承包户在外发展得好,不看重土地流转收入;有的承包户在城市打工,安全感差,不愿流转土地;有的承包户常年在家务农,对土地的依赖性很强,不愿流转土地。二是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缺乏相应规则约束。土地流转中签订合同比例不高,合同内容不规范。一些地方出现了流转土地撂荒情况。土地流转后,由于市场或政策的变动,部分企业因经营无方应对无力,造成流转后的土地撂荒。 3.农业基础设施薄弱。调查发现,基础设施薄弱的西部丘陵地区,基础设施差,土地的农业经营机械化程度低,大型机械设施不能使用,耕地荒芜也相对较多。 4.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耕地撂荒行为界定、治理主体等不明确。现行土地法律法规,虽然对土地撂荒行为的处理有所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土地撂荒行为的界定标准不明确,土地撂荒问题的治理主体不明确等问题。 二、建议 1.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培育新“地主”。一是不断探索将土地经营权从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种田积极性的农户向种田能手和种养业大户转移,在产业化经营中培育一批新“地主”——现代农业的创造主体,以制度创新实现荒地复耕。二是乡镇政府应建立动态的农村土地管理系统,对荒芜的土地进行及时统计,并和村委会一起引导无能力或不愿意种地的农民对其土地进行合法流转,减少土地流转纠纷,让荒芜的土地流转给有能力种地的农民。三是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在规划的指导下,强化以农村水利、道路交通、电力为核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建成能排能灌、能适应机械化耕作的高标准农田。 2.加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民种田效益。一是提高农业科技化水平,让科技服务于农业,使农业生产精准化、科学化。通过科技手段提高农业产量,提高农业生产率,进行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农业生产。二是大力引进并培育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吸引科技化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整合当地资源、技术、人才等要素,带动当地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三是强化农产品销售市场。利用互联网+搭建农产品销售平台,开拓农产品销售市场,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品牌战略,发展当地特色农业产业品牌发展之路,并将当地特色产品销售全国乃至世界,增加农民的收入,让土地真正成为农民的生活之源。 3.着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家庭农场、农业业主开发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展种子、农技、农药植保、饲料兽药、农机等专业服务组织。为土地流转提供载体及技术支撑,促进农业现代化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加大培育新型农民的力度,充分发挥大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的作用,培育会操作、善管理、懂技术的农业管理、技术人才和职业农民。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由中央或者省级政府出台更详细的指导意见,给出耕地撂荒行为的界定标准,明确耕地撂荒行为的治理主体。同时改革惠农补贴方式,建立耕地使用登记制度,改革惠农补贴按承包面积发放的方式,切断撂荒耕地也享受财政补贴的源头,杜绝耕地撂荒者“无功受禄”现象。(城建人资委) 本文原载于成都市政协官网委员建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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