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联合住建部门印发盘活城镇空闲土地紧急通知

    省厅联合住建部门印发盘活城镇空闲土地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08 信息来源: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字体:[ ]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镇空闲土地盘活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加大空闲土地盘活利用工作力度,决定对空闲土地盘活实行全覆盖内业核查和可追溯管理。

    盘活空闲土地是促进城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城镇空间利用结构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落实自然资源部“增存挂钩”政策的重要工作。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推进城镇空闲土地盘活利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部分市县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对工作标准把握不准、对盘活清单核查覆盖不到位、佐证资料建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通知》要求加大分类处置实施力度。对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要逐宗分析原因,落实责任部门,通过调整规划设计条件、落实拆迁补偿方案、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等方式,创造满足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短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可以采用安排临时使用、收回、置换等方式加以处置。临时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通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对不按约定动工建设的,要及时采取约谈、收取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予以处置。要加强土地开发利用诚信体系建设,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在问题整改到位前,对违规违约单位和个人办理土地相关手续予以必要限制。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将不良信用信息抄送同级住建部门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限制该企业在建施工项目的预售。

    《通知》明确了盘活工作标准。对空闲土地中的批而未供土地,以征地平整土地达到供地条件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租赁协议(合同),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填报相关信息为标准,须提供具备电子监管号的供地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对空闲土地中的供而未用土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处置标准,须提供现场高清图片及佐证资料;以调整用途、兼并重组、合作开发、依法转让等其他方式处置的,须提供相关协议或批准文件。达到以上标准的可以报省自然资源厅入库,作为本地区盘活面积计算盘活比例。《通知》明确建立月度统计和年度考核制度。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月20日前负责本辖区城镇空闲土地盘活内业资料初审,在汇总上报9月盘活清单时应同时补充上年度盘活佐证资料。各市州、县市区应于每月15日前按盘活工作标准逐宗报送佐证资料。省自然资源厅将对不重视处置工作、盘活进度慢的地区加强督促,对数据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地区进行通报约谈并暂停建设用地审批。


    注:原文地址http://zrzyt.hunan.gov.cn/zrzyt/xxgk/gzdt/zhxw_1/201910/t20191008_10471116.html?tdsourcetag=s_pcqq_aiom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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