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航海日志“换新规”!一文看懂变化

5月1日起,航海日志“换新规”!一文看懂变化

制定发布《航海日志》强制性国家标准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法律法规的重要体现。

主要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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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新修订的《航海日志》标准适用范围修改为:适用于中国籍国际航行的海船和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机总功率750kW及以上沿海航行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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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更改了航海日志封面格式版面样式,增加工作语言,便于明确该航海日志记录时所适用的工作语言。

3

第VI页 船舶主要资料

将原“船级符号”改为“船舶种类”;“下水日期”改为“建成日期”;“乘客定额/船员定额”改为“乘客定额/工业人员定额/船员定额”、“油舱容积”改为“燃料舱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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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II、VIII页 记载内容

(1)中午测量——燃油存量:是指栏目中,不同种类燃料的名称及其消耗量、添加量和现存量,单位为吨(t)或立方米(m3)。燃料种类应按照JT/T 1340 规定的9类船用燃料分类填写。

(2)记事栏:增加记载开航前记录船舶动态现象与动作的要求、抵离港前记载船舶特殊操作的要求、航行中船舶“AIS开启、停止时间以及原因”、“操舵装置的校核和检查”、“船舶主辅机及锅炉燃料使用转换情况”等的记录要求。

(3)重大事项记录:明确记录发生水域环境污染损害情况;增加船舶安全监督检查缺陷纠正情况、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办理、船舶开航前的自查情况等要求。

5

第VII、VIII页 记载要求

(1)删除用“红墨水”画一横线的要求,补充“记错、漏写”时的改正要求。

(2)明确由值班驾驶员记录“航行记录”“气象海况记录”“中午测量”“记事栏”;由大副(相当职责的人员)记载“舱水测量记录”、填写船舶主要资料,每天查阅航海日志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并逐日签字;由船长或大副(相当职责的人员)填写“重大事项记录栏”;船长负责监督航海日志记载正确、完整,并签字。

(3)增加了记事栏和重大事项记录记载内容位置不够时的记载要求。

(4)增加了船舶可将不适用的栏目保持空白,或改为本文件未包括而该船舶认为必要的项目的记载要求。

6

第VII、VIII页 保管要求

(1)删除航海日志保存5年后方可销毁的要求。

(2)明确大副(相当职责的人员)负责保管航海日志,使用过的航海日志应至少在船上保管2年。

7

第IX、X页 气象海况观测记录

新增“阵性雨夹雪”“无法观测”的天气现象种类及其符号。更改风力等级、浪级、云状中的相应数值。

原文

供稿 | 政务中心

编辑 | 冯佳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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